濮农(农药)罚〔2022〕17号
当事人:清丰县**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MA40WQGB18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县城关镇**路西段路**村**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2022年农药14 、15、16号案件线索,清丰县丰硕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清丰县**乡**村**农资门市王**、清丰县**农资门市孟**、清丰县**农资门市葛**供货农药:聚醛·甲奈威(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3301),生产厂家为杭州恩孚生物有限公司;四聚乙醛(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3301)生产厂家为四川省自贡市恒达农药厂;四聚乙醛(农药登记证号为20120795)生产厂家为海门兆丰化工有限公司;四聚乙醛(灭螺宝),(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1760),生产厂家为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四聚乙醛(蜗螺斩)(农药登记号为PD20120194),生产厂家为重庆市诺意农药有限公司。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上述农药登记证号显示内容与涉案农药不一致,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当事人购进了聚醛·甲奈威(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3301),生产厂家为杭州恩孚生物有限公司;四聚乙醛(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3301)生产厂家为四川省自贡市恒达农药厂;四聚乙醛(农药登记证号为20120795)生产厂家为海门兆丰化工有限公司;四聚乙醛(灭螺宝),(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1760),生产厂家为山东一览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四聚乙醛(蜗螺斩)(农药登记号为PD20120194),生产厂家为重庆市诺意农药有限公司,上述农药共计240桶,无法核实具体来源,销售给清丰县****门市孟**150桶、清丰县**乡**村**农资门市王**40桶、清丰县***农资门市葛**50桶,其中销售给清丰县**农资门市孟**的150桶销售价格为18.5元/桶,销售给清丰县**乡**村**农资门市王**的40桶和清丰县**农资门市葛**的50桶,销售价格为20元/桶。货值金额共计4575元,违法所得4575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上述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当事人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规定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涉案农药产品照片6张,共同证明清丰县丰硕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聚醛·甲奈威(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3301)、四聚乙醛(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083301)、四聚乙醛(农药登记证号为20120795)、四聚乙醛(灭螺宝)(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31760)、四聚乙醛(蜗螺斩)(农药登记号为PD20120194)的事实;第二组证据:中国农药信息网网站截图4张,证明了登记证号显示内容与涉案农药均不一致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涉案农药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计算说明》1份,《农业投入品购销记录台账复印件》3张,《涉案农药转账记录截图》1张,共同证明了清丰县**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该批农药,货值金额4575元,违法所得4575元的事实;第四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清丰县丰硕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17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仟伍佰柒拾伍(4575)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1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086**)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104**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