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2〕8号
当事人: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668***41***
住所:范县**西大街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举报线索,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销售标称河南俊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禾9123小麦种子。该种子外包装标注的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为河南俊达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内黄二帝大道南段,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C(豫安内)农种许字(2017)第0001号,部分种子产品未标注检疫证明编号。经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河南俊达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有1个,生产经营范围为玉米,编号为B(豫)农种许字(2019)第0015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C(豫安内)农种许字(2017)第0001号查询不到。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金禾9123小麦种子存在3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另案外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照片4张,《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截图》2张,证明该金禾9123小麦种子标签存在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检疫证明编号3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第二组证据: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河南俊达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具有生产经营金禾9123小麦种子的资质,河南俊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该小麦种子资质有效期至2022年1月22日(现已过期)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范县**种业有限公司发货清单》复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金禾9123小麦种子的事实。第四组证据:王**身份证复印件1份,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2〕8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法2022版),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捌仟(8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