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2〕7号
当事人:范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0***388
住所:范县**乡**路***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举报线索,范县****有限公司销售标称河南俊达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禾9123小麦种子。该种子外包装标注的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为河南俊达种业有限公司 河南内黄二帝大道南段,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C(豫安内)农种许字(2017)第0001号。经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河南俊达种业有限公司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只有1个,生产经营范围为玉米,编号为B(豫)农种许字(2019)第0015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C(豫安内)农种许字(2017)第0001号查询不到。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拍照、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销售的金禾9123小麦种子存在2处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和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复印件1份、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门市内有金禾9123小麦种子包装规格15kg/袋,1袋已拆封口的经现场称重为12.3kg,外包装标注的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不符合规定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1份、发货清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范县****有限公司购进金禾9123小麦种子130袋的事实。第三组证据:委托书1份,郝**身份证复印件1份,郝**身份证照片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范县*****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2〕7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法2022版),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