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2〕9号
当事人: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914**26685***17**,
住所:范县老城西大街
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案件线索,2022年9月23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让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表中显示企业名称为河南**种业有限公司,品种名称为金禾9123的小麦种子的种子数量为2000千克,而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提供的两张范县**种业有限公司发货清单(信誉卡)上显示品名为金禾9123的数量为3900 和9000。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询问,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向范县农业农村局备案金禾9123小麦种子2000千克,销售上述小麦种子6450千克(3900斤+9000斤=12900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照片复印件1份、范县**种业有限公司发货清单(信誉卡)2张,共同证明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涉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1份,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濮阳市**种业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王伟为受委托人。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种子)告〔2022〕9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法2022版),当事人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仟(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