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种子)罚〔2022〕10号
当事人:濮阳县**镇农业综合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A40C***55
住所:濮阳县**镇集
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举报线索,2022年9月26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濮阳县**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市内存放有包装袋上标注“河南科技学院小麦遗传改良研究中心 电话0373-5794998 高端示范种 百农607”,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的小麦种子“百农607”,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种子、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认定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当事人购进小麦种子“百农607”50袋,销售价格120元/袋,货值金额6000元,种子款已退赔,无违法所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门市内存放有小麦种子“百农607”,规格为12.5kg/袋,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百农607”属于未经审定品种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镇种子站质量信誉卡”复印件1份、河南省瑞濮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百农607”种子款退赔证明复印件3份,小麦种子“百农607”宣传展板照片1张,共同证明当事人从河南省瑞濮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小麦种子“百农607”50袋,销售价格120元/袋,货值金额6000元,种子款已退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第三组证据:刘**身份证照片1份,营业执照照片1份,证明濮阳县**镇农业综合服务站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种子法2022版),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百农607”小麦种子13袋、“百农607”小麦种子1.93kg;
2.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