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饲料)罚〔2022〕4号
当事人名称: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 电话:132***7**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334***971**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县**镇**村
当事人生产的饲料未经产品质量检验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10月11日至10月14日期间共生产肉小鸡配合饲料510号生产了3个批次共290吨,肉中鸡配合饲料511号生产了3个批次共597吨,均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经责令整改后,该公司已改正违反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勘验1份;现场照片13张;委托书1份;肖**身份证照片1份;肖**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明了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10月11日至10月14日期间共生产肉小鸡配合饲料510号生产了3个批次共290吨,肉中鸡配合饲料511号生产了3个批次共597吨,均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违法事实,第二组证据: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委托书1份;肖**身份证照片1份;肖**询问笔录1份;核查照片1张共同证明了经责令整改后,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已主动改正。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张;饲料生产许可证照片1张;赵**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了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饲料)告〔2022〕4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其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壹万(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