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动监)罚〔2022〕3号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 张**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0***981****13
工作单位和职务: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经营者
住所:濮阳市建设路**小区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经营者张**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给一宠物狗洗澡并接种“卫佳®伍犬瘟热、腺病毒2型、副流感、细小病毒病四联活疫苗”,并为客户发放“宠物免疫证”,共收费70元(其中20元为洗澡费用,50元为接种疫苗费用)。2022年10月10日经报请领导立案后,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拍照、录像、收集书证等方法开展调查取证,经领导审批后对现场发现的兽药、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疫苗)、注射器等18类物品采取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10月17日调查结束。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勘验1份,张**询问笔录2份,现场照片6张,共同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第二组证据:举报投诉 1份,举报人向当事人微信转账截屏2张,“宠物免疫证”照片2张,张**询问笔录2份,共同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所得50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营业执照照片1份,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濮阳市华龙区**宠物店 张**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动监)告〔2022〕3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版),当事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诊疗活动。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5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仟(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