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2〕20号
魏**: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7月26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河南省濮阳市开发区**镇中**村*号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房屋内货架上摆放有39种农药,其中赤霉·胺鲜酯98袋、胺鲜·乙烯利9瓶、唑醚·啶酰胺49袋、肟菌·戊坐醇3袋、甲维·虫螨腈3瓶(200克/瓶)、灭幼脲1瓶、吡虫啉1瓶(300毫升/瓶)、高效氯氟氰菊酯1瓶(500毫升/瓶)、吡虫啉3瓶(500毫升/瓶)、二甲戊灵5瓶、异丙甲草胺8瓶、精喹禾灵1瓶(200毫升/瓶)、精喹禾灵10瓶(40毫升/瓶)、敌敌畏1瓶、高效氯氰菊酯1瓶(350克/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2瓶(500毫升/瓶)、草甘膦铵盐3瓶、虱螨脲5瓶、阿维菌素5瓶、敌草快3瓶、精草铵膦铵盐9瓶、高效氯氟氰菊酯10瓶(20克/瓶)、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6瓶(30克/瓶)、甲维·虫螨腈8瓶(30克/瓶)、乙氧氟草醚96袋、24-表芸苔素内酯8瓶、矮状·甲哌鎓2瓶、春雷·喹啉铜2瓶、苯醚甲环唑5瓶、噻虫胺2瓶、戊唑醇7瓶(PD20140150)、戊唑醇6瓶(PD20130137)、戊唑醇4瓶(PD20110883)、吡唑醚菌酯5瓶、四氯虫酰胺20袋、阿维·哒螨灵1瓶、良尔·精丙甲草胺29袋、甲氧·茚虫威11袋、丙唑·戊唑醇2瓶,当事人提供不出农药经营许可证。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所有农药、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认定魏**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涉案农药为上述39种(详见扣押财物清单),货值2674元,违法所得46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扣押决定书》1份,共同证明魏**屋内货架上摆放了赤霉·胺鲜酯98袋、胺鲜·乙烯利9瓶等39种农药(详见扣押财物清单)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39种农药售价照片)》1份,《进货清单》1份、《销售清单》1份共同证明了魏**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涉案农药货值2674元,违法所得466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魏**身份证照片1份,证明魏**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20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无证经营农药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赤霉·胺鲜酯98袋、胺鲜·乙烯利9瓶等39种(详见扣押财物清单);
2.没收违法所得肆佰陆拾陆(466)元;
3.罚款人民币柒仟(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账号:4109030101600126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