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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1-23 17:38:40    点击:2248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典型案例

一、案情摘要

202261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督办函及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抽取的饲料原料玉米蛋白粉,检测项玉米赤霉烯酮检测值为6710超过判定值≤600,判定为不合格产品。62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对该批饲料原料进行查验且未填写饲料原料查验记录,对当事人涉嫌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进行查验开展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规定。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之规定。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8000元。

三、行政指导

开展行政约谈针对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和负责人进行面对面沟通,讲解法律法规,引导、规劝该饲料公司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该饲料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定会认真学习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并保证守法经营。

)进行行政指导濮阳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行政指导意见书,再次对濮阳市饲料有限公司进行了法律法规讲解。告知负责人违反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项之规定,指导其提高认识,规范生产

)组织案件回访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对该饲料公司进行回访对该案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已及时整改、对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否已认真学习、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程序缺失、是否存在吃拿卡要等不正当行为,以及对本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有何建议和要求,进行了回访。

四、总结

该案件将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的事中、事后,教育、督促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切实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法规意识,充分体现了服务型行政执法刚柔并济、法情交融。以柔性为主体、刚性为后盾,既注重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又注重指导、协调、帮助和服务,保护和增进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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