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2〕23号
当事人:南乐县**农资门市部 仇**,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41***97802***610,
住所:南乐县**镇南***街**号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2022年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2022年9月28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县**农资门市部进行检查,在该经营部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标称广东省湛江市甘丰农药厂生产的毒死蜱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10766,无生产日期,总有效成分含量:15%(毒死蜱含量:5%,辛硫磷含量:10%),净重量10千克,共19桶。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农药登记证号为PD20110766的农药名称为杀单.毒死蜱,总有效成分含量为5%(毒死蜱:2.5%,杀虫单:2.5%)与现场发现的产品总有效成分含量不符。上述农药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按假农药处理的情形。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对上述农药采取扣押措施。经询问,当事人共购进30桶涉案农药,11桶用于自家山药种植地,销售价格15元/桶,涉案货值为4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规定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截图2份、证据材料登记表(现场照片)4份,共同证明南乐县**农资门市部仇**经营假农药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2份、南乐县农资经营销售台账照片复印件4张,南乐县千口镇**村村委用地证明1份,共同证明南乐县**农资门市部仇**共购进毒死蜱30桶,11桶用于自家山药种植地,销售价格15元/桶,涉案货值为45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复印件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复印件1份,仇**户口本信息照片复印件1份,杨**户口本信息照片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共同证明南乐县**农资门市部仇**违法主体的适格性,杨**为受委托人。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23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标称广东省湛江市甘丰农药厂生产的毒死蜱农药19桶;
2.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