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2〕28号
当事人: 濮阳市**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27891**49**B
住所:京开道南段**号
当事人濮阳市**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9月28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濮阳市**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濮阳市**农资有限公司院内南侧仓库堆放着六个开封的蓝色纸箱,纸箱内有黄色袋子包装的烯唑·多菌灵农药,该农药标签没有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标签上喷有生产日期2021/01/02的字样,生产日期用手擦拭可擦掉。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采取现场检查(勘验)、询问、扣押所有农药等方法调查,认定濮阳市**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涉案农药烯唑·多菌灵共596袋。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复印件6份,共同证明濮阳市**农资有限公司存放标签没有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的烯唑·多菌灵的农药;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包装袋上标有1元/袋的烯唑·多菌灵农药照片复印件1份,共同证明濮阳市**农资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没有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的烯唑·多菌灵农药的行为;第三组证据:濮阳市**农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及法人张**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各1份,共同证明濮阳市**农资有限公司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28号),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三)“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烯唑·多菌灵596袋;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 或中国农业银行濮阳人民路支行(账号:16461101040016501)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