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农药)罚〔2022〕27号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乡***农资门市 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M***4RU5L
经营者:和** 民族:汉 性别:男
身份证号:410***196****2316
住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乡**村**号
联系电话:138**3**19
当事人濮阳市华龙区**乡***农资门市 和**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在濮阳市华龙区**乡***农资门市经营的蜗净四聚乙醛(农药登记证号LS20086115)、葱草克大葱专用除草剂(农药登记证号LS20001126)、小螺号聚醛·甲萘威(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260),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蜗净四聚乙醛的农药登记证号LS20086115查询不到,葱草克大葱专业除草剂的农药登记证号LS20001126和小螺号聚醛·甲萘威农药登记证号PD20130260显示已经失效。你共购进包装为180g/袋的蜗净四聚乙醛20袋,销售价格为4元/袋,已销售11袋;20ml/袋的葱草克大葱专用除草剂50袋,销售价格为5元/袋,已销售31袋;40g/袋的小螺号聚醛·甲萘威10袋,销售价格为3元/袋,已销售9袋;三种农药共计货值360元,违法所得226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蜗净四聚乙醛、葱草克大葱专用除草剂和小螺号聚醛·甲萘威三种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规定的违法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截图3份、证据材料登记表8张(农资门市门头、在农资门市发现的涉案农药照片),扣押决定书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违法事实;第二组证据:和**询问笔录1份、农药市场价格调查表3份,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360元,违法所得226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经营者身份证照片1份,共同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7日向你送达了《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27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停止经营假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蜗净四聚乙醛9袋、葱草克大葱专用除草剂19袋、小螺号聚醛·甲萘威1袋;
2、没收违法所得226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濮阳分行(账号:25980270865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