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濮阳高新区*****农资经销部 李**
性别: 男 民族: 汉 身份证号:410***97502***653
工作单位和职务:濮阳高新区*****农资经销部经营者
住所:濮阳市华龙区**乡**村**号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根据濮阳市2022年秋冬两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2022年10月14日,濮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王健、卫思扬到濮阳高新区****农资经销部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该门店后面的仓库内中间地面上有标称天津市华邦植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的敌草快,共计37瓶,经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显示查询不到该批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现场可以提供出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报请领导后立案,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扣押涉案农药、询问、收集书证等方法调查,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号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共37瓶,每瓶售价5元,货值共200元,售出3瓶,违法所得15元。
上述行为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
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
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规定的违法情形,已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1份、现场照片4张,共同证明濮阳高新区***农资经销部李**门市仓库内中间地面上摆放敌草快37瓶,标称生产企业为天津市华邦植物保护有限公司,登记证号为PD20155878的事实;第二组证据:《询问笔录》1份,证据材料登记表1份,中国农药信息网网站截图1张,销货清单1份,共同证明了濮阳高新区****农资经销部李**经营该批农药登记证号查询不到,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15元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营业执照照片1份,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濮阳高新区****农资经销部李**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濮农(农药)告〔2022〕32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日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版)(豫农文〔2021〕256号),当事人经营假农药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
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农药敌草快37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15)元;
3.罚款人民币伍仟(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原银行濮阳开发区支行(账号:41090301016001260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