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流程动态监管,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于2026年2月13日前反馈市农业农村局兽医科。
联 系 人:杨正阳
联系电话:8155116
电子邮箱:pyxm4415437@163.com
附件: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1月29日
濮阳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全程动态监管,规范统计、核查、确认、汇总、上报、审核、公示、补助发放等工作流程,严密防控动物疫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活动,涵盖统计、核查、确认、汇总、上报、审核、公示、补助发放及现场核查全流程。
第三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全程追溯、从严核查、精准问责的原则,牵头构建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程动态监管体系,推动监管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强化各环节闭环管控,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落地见效。
第二章 监管制度与基础保障
第四条 建立专业化监管制度。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制度,配备足额专职监管人员,明确岗位分工与职责边界,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监管工作、制定监管细则、组织开展核查督导及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保障监管工作常态化开展。
第五条 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保障现场核查、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工作需求;定期组织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核查流程的掌握能力,打造高素质监管队伍。
第六条 推进信息化监管与影像资料管控。依托全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监控平台,统筹全市监管信息化建设,督促处理企业、收集单位规范填报收集、转运、处理等环节信息,确保数据上传及时准确;运输车辆定位系统需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轨迹全程可追溯。明确影像资料保管要求:收集过程影像资料需保存两年,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管理;病死猪运抵处理场完成交接并启动处理后的影像资料,由华龙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保存两年以上,同时要求按规定上传监督审核入库照片和处理照片,确保全流程可追溯。强化数据运用与安全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监管联动。
第三章 关键环节监管职责
第一节 统计与汇总上报监管
第七条 压实统计源头监管与核查确认责任。督促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及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统计第一责任,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核查登记表》等原始凭证,完整记录病死畜禽种类、数量、体重、耳标号、死亡原因、处理时间及方式等信息,同步核对对应保险单,按要求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同步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实时线上审核职责,对辖区收集数据(含头数、耳标号、伤亡情况)逐笔审核,监督养殖主体相关情况,发现异常立即现场核实;月底依据平台汇总的当月无害化处理数据报表,导出核对后签字确认盖章上报市局,市局整理核对无误后统一上报省厅,实现数据闭环管理。华龙区农业农村局派驻的官方兽医需按1%—2%的比例抽查卸车入仓的病死畜禽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条 规范数据审核、汇总与上报管控。市局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上报的《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市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10日前完成汇总上报,同步做好数据归档留存。
第二节 审核环节监管
第九条 履行市级复核与闭环管理职责。建立“县级审核、驻场监督佐证、市级复核”的三级审核机制,对县级上报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材料、核查确认结果,结合华龙区驻场官方兽医监管记录进行全面复核,明确复核责任人,签署复核意见。复核发现问题的,立即退回县级整改,跟踪督促整改到位并复核销号,形成审核闭环。
第十条 细化复核核心要点。复核内容重点包括:统计数据与原始凭证、影像资料、保险单的一致性;病死畜禽处理率合理性;驻场监督记录的完整性;台账记录的规范性(需实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单随货走、日清月结”);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第三节 公示环节监督
第十一条 牵头公示监督工作。督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3月份前公示上一年度处理情况(市本级上一统计周期处理情况由市局公示),明确公示内容需涵盖处理实施主体、数量、补助标准及应发金额、发放对象等信息,涉及个人的公示姓名及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
第十二条 强化公示抽查与全程监督。对县级公示情况开展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低于县(区)数量的30%,重点核查公示渠道是否全面、时限是否达标(县级及以下不少于5个工作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节 补助发放环节监管
第十三条 强化补助发放监管与资金审计。全程跟踪无害化处理场收到补助资金后,对收集费与农户奖励资金的再分配情况,确保资金精准惠及相关主体。每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重点核查资金拨付流程、收集费与农户奖励资金再分配明细,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规流转。
第四章 现场核查强化措施
第十四条 落实分级核查机制,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建立“县区日常核查、华龙区驻场监督、市局全面检查”三级体系:督促各县(区)每季度到无害化处理场抽查本县(区)当天病死畜禽进场情况不少于2次;华龙区驻场监督人员每周对当日收集的病死猪头数、重量核查不少于1次,市局每年度开展不少于2次全市范围全面检查,实现无害化处理流程监督全覆盖,层层压实责任,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细化现场核查核心内容与异常处置。现场重点核查以下事项:1.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办法逐项核查;2.流程规范:收集、转运、处理环节操作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运输车辆是否备案合规、卸车入仓是否规范,处理后废水、废气、废渣是否达标排放;3.资料一致性:原始凭证、影像资料、平台数据、台账记录是否一致;4.产物管控:副产品(尾料)销售流向是否合规,是否备案购买企业信息,严禁用于饲料加工,肉骨粉、无害化残渣等产物流向是否可追溯;5.人员与防疫:从业人员防护知识掌握情况,消毒记录是否规范(精确到小时),应急物资储备清单是否及时更新、防护用品是否在有效期内;6.异常处置:收集过程中车载影像中断的,督促运抵处理场后由驻场监督人员、收集单位、处理企业三方共同逐头核实,确保来源可溯、数量可查;入场时排查重大动物疫病风险,严禁无合法手续和不宜进入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的病死畜禽(炭疽等)入场。
第十六条 规范现场核查流程与结果运用。核查人员采取实地检查、资料查阅、座谈询问、数据比对、现场核验等多种方式对无害化处理场开展核查,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全程做好核查记录,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督检查表》,由核查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要求,跟踪督促闭环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补助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强化信息化赋能现场核查。运用全国监管监控平台、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车载终端等信息化手段,对病死畜禽收集、转运、处理全过程动态监控、实时追溯。现场核查时同步调取平台数据、影像资料与现场情况、纸质凭证三方比对,重点核查处理工艺关键参数(温度、压力、时间)是否符合《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提升核查效率与精准度;督促被核查单位规范上传入库、处理照片及相关信息,确保数据一致。
第五章 监督问责与协同联动
第十八条 健全责任追究与履职管控机制。对本局监管人员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履职不到位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以及违规处置副产品、环保排放超标、虚报重量套取补助或保险理赔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组织核查取证,依法从严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形成监管震慑。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关停。
第二十条 完善举报与责任追溯机制。设立并公开无害化处理全环节监督举报电话,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和违规行为。明确线上审核、数据报表确认、影像资料保管等各环节责任主体,建立监管履职台账,对监管行为全程记录,确保监督工作有痕可查、责任可追。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主动对接财政、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机制。重点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联动,督促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处理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严厉打击环保违规行为;协同公安部门打击病死畜禽相关违法犯罪,凝聚监管合力,保障本办法落地见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农业农村部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本办法涉及相关内容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