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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2020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11-6 11:27:30    点击:440次    [关闭本页]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2020年度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市局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全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县(区)分级自查、市局集中评查的方式进行,共评查案卷22份,评查的案卷中,行政指导案卷2份,动物卫生监督案卷9份,综合执法案卷11份。此次案卷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五份,并按照要求将复印件报送至省局参加省里案卷评查工作。

二、案卷评查情况

2020年11月2-6日开展集中评查,评查分为4个评查小组,评查以《河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标准。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分方法,实行合议制评查。

总体来看,案卷质量比以往有所提高,具体表现如下:

(一)从基础标准来说,评查的案卷基本都做到了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事实与证据清楚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程序合法。

(二)从一般标准上看,大多数案卷能按要求归档,目录填写规范,卷内材料齐全,排列有序。从内容上看,大多是行政处罚案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大部分行政许可案卷能够做到合法、及时受理,按规定流程进行审查,及时办结并送达,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现象。

(三)行政处罚裁量适度。从所评查的案件看,行政处罚适度。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能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结果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存在问题

基础标准部分,个别案卷在处罚程序中对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第一项“警告......”未依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作出处罚决定。其余案卷均未在该部分中出现问题。

一般标准部分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示证,没有在执法文书上记载和确认的情节。(2)制作执法文书时,只有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法制机构意见、执法机关意见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3)个别案件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未签字。(4)个别案卷存在证据登记审批表缺漏或者未办理内部审批手续现象。(5)个别案件以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处罚依据。(6)有的案件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没有对执法人员记录情况与自己所说情况是否一致进行签字说明。(7)部分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责令改正后没有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和记录。(8)部分案卷封面填写不规范,处罚种类和案由填写错误。(9)个别案卷存在卷内目录填写不够规范,卷内材料排列混乱的现象。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把推进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工作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要举措。

(二)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各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完善制度,常抓不懈。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行政执法机关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各单位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通过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案卷评查、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促进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的提高。

附件:2020年全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2020116


附件

2020年全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

清丰县晨风养殖场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死因不明动物尸体案

处罚机关: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承办机构:濮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案人员:杜勇杰、王乾、井云鹏、赵振东

二、梁相军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

处罚机关: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濮阳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赵振东、翁怀哲

三、王彬兽药门市部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处罚机关: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濮阳市畜牧兽医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吕海坤、王乾、杜瑜、赵振东

四、濮阳市子晶乌鸡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处罚机关: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濮阳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办案人员:翁怀哲吕海坤

五、濮阳市益和恒泰牧业有限公司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

处罚机关:南乐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南乐县农业综合执法

办案人员:李进仓、秦亚楠

主办: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濮阳市京开大道中段311号    电话:0393-663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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