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
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农业营商环境,按照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濮阳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市监〔2020〕13号)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清理废除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及所属部门制定出台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各单位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三、清理责任及分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局属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清理。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局属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局属各单位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此次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在确保此次清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四、清理工作步骤
自即日起至5月底,清理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清理部署阶段:2020 年 2 月15日至3月10日,制定清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组织动员部署。
(二)梳理排查阶段:2020年3月11日至4月10日,根据清理范围和重点,对本单位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并组织进行审核排查。
(三)清理废除阶段:2020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对清理出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四)总结汇报阶段:2020年5月11日至5月底,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20年5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汇总表》(附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抓好落实。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局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落实清理工作责任,抓紧开展清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格做好2020年1月1日起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把握重点,认真清理。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及局属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严格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于上述政策措施,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坚持公开透明推进清理工作,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1.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表2.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情况汇 总表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