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农业行政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农业行政系统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收费、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有是否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 行政收费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 行政奖励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是否有相关的奖励文件;
(二)对于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是否查证;
(三)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是否按规定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二)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有是否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 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九条 案卷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
第十条 案卷评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查机关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提供案卷评查的;
(二)案卷材料未按规定制作成卷的,或案卷内容明显缺失;
(三)案卷制作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四)对评查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期整改和规范的;
(五)评查人员未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评查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年终推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