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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3-15 17:10:56    点击:1206次    [关闭本页]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局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各部门及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 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则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

第四条 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中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部门 要深入贯彻依 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

求,全面实施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加强统筹谋划。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关于防范和

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坚持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同安排、同推进、同落实,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工作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教育引导。各部门要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深入学习习近平等中夹领导同志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引导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牢固树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意识,切实增强做好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规范化建设。各部门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配齐强统计工作人员,扎实做好新任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连续性,避免随意更换统计人员影响统计数据质量;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确保统计工作制度健全、资料完善。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台账,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建立规范卢统计档案资料。

(四)加强考核运用。将依法统计纳入于部考察考核内容,

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进行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五)严惩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 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全面推动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度,完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查处机制, 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制度,严格执行

企业统计信用制度,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 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领导班于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不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支持、不配合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四)本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

(五)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七条  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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