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局种业管理科
(一)科长 张 进
办公电话 8152939
(二)本科室职责:
拟定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新品种保护工作。
(三)本科室办事流程图:(明确办事条件、办结时间,逐
项制作办事流程图)
行政许可名称: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 受理
办理结果: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审查标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标准内容和要素。
2、 决定
办理结果: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查标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做出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
3、 送达
办理结果:送达回执
审查标准:根据申请人选择的方式,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四)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
种业管理科作为市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机构一定严格按照《畜牧法》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规章制度和要求,依法履职,公开公正公平地为群众服务。为了便于群众更方便、更快捷地办理,严格落实“一次办妥”“只跑一次”“放、管、服”的便民措施,在法规条文要求的基础上,一再压缩办理时间。充分利用好政务服务平台,更快捷地为申请人提供许可服务。
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干部作风,健全体制机制,为实现市场环境更加净化,政商关系更加亲清,市场主体更加满意而努力奋斗。
各单位公开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393-815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