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保站
(一)站长 寿永前
办公电话 8181326
(二)本科室职责:
为控制农业植物病虫害提供检测防治保障。承担农业植物病虫害监测、预报和预防;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开发,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重大病虫害治理工作;依法开展农业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植保植检技术指导及技术服务工作,做好农业植物检疫有关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依据濮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濮编〔2012〕128号、濮编〔2020〕37号)
(三)本科室办事流程图:(明确办事条件、办结时间,逐项制作办事流程图)
行政许可名称:国内农业植物产地调运检疫
法律法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下列程序办理植物检疫手续:(一)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省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或个人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要求检疫合格,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入。对调入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二)调运出省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调入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省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专用印章。(三)省内县(市、区)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植物检疫机构自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七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证书。情况特殊的,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七日。”
第十九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地区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繁育、生产基地,应当实施产地检疫。种子、苗木的生产、繁育单位或个人应密切配合。种子、苗木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应在种植十五日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后,方可种植。植物检疫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七日内予以答复。”
产地检疫办事流程
调运检疫办事流程
(四)向社会公开作出服务承诺
我站作为市级植物检疫机构一定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河南省植物检疫条例》的规章制度和要求,依法履职,公开公正公平地为群众服务。为了便于群众更方便、更快捷地完成产地检疫申请和调运检疫出证,一般建议其就近到县(区)级植物检疫该机构办理,且严格落实“一次办妥”“只跑一次”“放、管、服”的便民措施,在法规条文要求的基础上,一再压缩办理时间。充分利用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技中心开发的“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线上、线下双管齐下,更快捷地为申请人提供许可服务。
我站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优化干部作风,健全体制机制,为实现市场环境更加净化,政商关系耿家亲清,市场主体更加满意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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