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信用评级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组织的信用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组织诚信经营、规范生产,提高濮阳市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用评级以量化评估为基础,注重科学性和实用性,建立全面系统、简便易行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动态管理、奖惩结合的监管体系。
第三条 信用评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成立濮阳市农产品信用评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级领导小组”),负责评级制度制订、评级结果审核等信用评级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农产品生产组织信用评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及其产品。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产品生产组织是指在濮阳市注册且主要生产基地设在濮阳市的企业(组织),具体包括:
规模农产品生产企业,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生产规模在100亩以上的种植业企业。
第三章 信用信息
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两部分。
第八条 质量安全信息是对农产品生产组织进行信用评级和管理的主要依据。质量安全信息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农产品生产管理情况。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执行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管理情况,包括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产品质量自检管理、产品包装标识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通过各级农业部门执法检查、质量抽检或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包括使用违禁或“三无”农业投入品、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第九条 为加强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依托濮阳市农业信息网,建立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对农产品生产组织信用信息实行信息化、规范化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凡属本制度适用范围的农产品生产组织,其信用信息均需录入信用管理平台。《濮阳市农产品生产组织信用信息录入表》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后填报,并报市农业局相关科室审核,审核后由市农业局市场与信息科将信用信息录入信用管理平台。
第四章 信用评级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组织信用评价实行等级制度,设定A、B、C三个等级。农产品生产组织的信用等级由信用管理平台根据该组织质量安全信息情况和下列标准进行自动评级。
(一)A级评定标准:质量安全信息项目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评为A级企业。
(二)B级评定标准:质量安全信息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评为B级企业。
1、没有质量安全专职负责人的;
2、没有设立农业投入品仓库的;
3、没有制订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4、没有设立产品自检室的(专指蔬菜生产经营组织);
5、自检工作或委托送检开展不正常的;
6、生产记录或自检(送检)记录不完善的;
7、未开展“标识管理”或“标识管理”未符合规定的;
8、检查中发现使用“三无”农业投入品的;
9、产品经有资质的农检机构抽检,一年内出现一次以上三次以下(含三次)因非违禁农药问题导致产品不合格的。
(三)C级评定标准:质量安全信息项目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评为C级企业。
1、检查中发现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的;
2、不配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管及产品抽检的;
3、一年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遭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且证实属实的;
4、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被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
5、产品经有资质的农检机构抽检,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因非违禁农药问题导致产品不合格的,或一年内出现一次以上因违禁农药问题导致产品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信用评级实行动态管理。A级或B级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出现上款所列情况,需要降为B级或C级的,由市农业局相关科室按规范程序做好信用信息更新记录,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市农业局市场与信息科负责将更新记录输入信用管理平台,信用管理平台将自动显示降级结果。B级、C级农产品生产组织按规定进行整改,并达到A级标准和规定时限后,可向所在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升级申请,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评级领导小组,经市评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其信用等级将升级为A级。
第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组织信用等级变更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农产品生产组织出具信用等级降级或升级告知书。如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对降级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时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调查回复。
第五章 奖惩管理
第十四条 A级信用等级是农产品生产组织获得政策扶持和资金项目的必要条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农业项目的对象必须是A级农产品生产组织。
第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组织信用等级被评为B级后,半年内不得调整升级为A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农产品生产组织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后,一年内不得调整升级为A级,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监管,跟踪监督,触犯国家刑律的行为,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市评级领导小组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和11月召开,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信用评级工作情况,审议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升级申请等事宜。
第十八条 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平台建设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九条 濮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平台数据库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由市农业局市场与信息科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