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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农业畜牧局行政权力目录
发布时间:2016-7-23 16:20:56    点击:281次    [关闭本页]

(共93项)

一、行政许可(4项)

1.国内农业植物产地调运检疫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4.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审核(批)

二、行政处罚(63项)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3.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5.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6.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7.未按照植检法规规定办理检疫事项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引起疫情扩散的;加工、经营、试种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擅自种植未经审批的国外引进或从省外转口引进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承运、收寄无检疫证书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8.在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9.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10.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1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12.违规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3.屠宰、经营、运输、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14.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15.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罚。

16.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7.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对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8.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对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9.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20.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2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22.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3.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2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25.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26.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27.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28.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29.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30.对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31.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32.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3.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34.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35.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36.将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苏丹红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用于畜禽的处罚;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畜禽养殖者销售、提供或者诱导畜禽养殖者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苏丹红等禁用药物和其他化合物的处罚。

37.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不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致使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畜禽流入市场的处罚。

38.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或者伪造畜产品质量安全记录的处罚。

39.在饲养或者运输过程中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畜禽、畜禽产品的;擅自转移或者销售监控饲养的畜禽的处罚。

40.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41.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42.生鲜乳收购者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43.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4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45.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46.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47.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48.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49.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50.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51.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52.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53.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54.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处罚;对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55.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56.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57.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58.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59.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60.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61.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62.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及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63.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推广未依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处罚。

三、行政强制(6项)

1.扣留、封存、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2.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3.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

6.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四、行政征收(1项)

1.植物检疫费征收

五、行政给付(0项)

六、行政检查(8项)

1.植物检疫检查

2.种子执法检查

3.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4.畜产品监督抽检

5.兽药质量监督检查

6.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7.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8.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七、行政确认(0项)

八、其他职权(11项)

1.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

2.濮阳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3.对一筹两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方案审核批准

4.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备案

5.农民合作社指导、扶持与服务

6.农村土地承包、承包合同管理

7.对农村集体财务、资产、资源和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8.农作物委托检验

9.植物检疫备案

10.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

11.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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