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字〔2019〕168号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濮阳市农业农村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濮阳市农业农村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22日
濮阳市农业农村系统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推进农业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助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在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全面推行,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做到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公开、农业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构建农业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一)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及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鼓励通过微博、微信、APP等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1.强化事前公开。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三定”规定,编制、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并及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事项的名称、类别、依据、主体等内容;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应明确审批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流程时限、救济渠道等内容。同时,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名称、人员编制、执法职责、办公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开,包括农业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证件编号、执法岗位、执法区域等,并根据相关信息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强化事中公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依照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按规定执行。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强化事后公开。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自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级主管部门。
(二)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执法文书记录。
2.规范音像记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音像记录规则,明确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和监督管理等要求。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销毁等直接涉及执法相对人人身和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规范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4.规范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加强执法信息记录的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执法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三)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要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基层存在的法制审核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分布不均等问题,探索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针对不同行政执法行为,明确具体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流程。
(1)各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代替法制审核。
(2)主要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调查取证相关材料;经过鉴定、评估等的,提交鉴定报告、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听证的,应提交听证笔录。
(3)法制审核机构在进行审核时,认为有必要,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材料,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及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4)有关时限规定。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审核期限需延长的,经本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明确审核结论。
(1)同意。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2)暂不同意。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适当等情形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承办机构。
(3)不同意。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退回承办机构。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暂不同意和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6.明确审核责任。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加强制度建设。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8月底前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音像记录规则、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及时公开执法基本信息,组织制定各类执法行为流程图;11月31日前完成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制修订工作。同时,根据相关文件和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现有农业行政执法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订。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全面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农业农村部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省厅适时开发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网络产品等执法信息化系统,充分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及时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加强培训宣传。全市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举办“三项制度”专题培训班,组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行政审批人员、政务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三项制度”,确保其熟练掌握相关要求。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条件保障。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执法体系建设和装备建设、罚没物品处置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研究提出本级农业行政执法装备需求,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其纳入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六)加强队伍建设。要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执法素养,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保障执法人员待遇,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增强执法队伍稳定性。
(七)抓好信息报送工作。省政府已将推行“三项制度”列入河南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我市也要把“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不改的,要启动问责程序。因此,各县(区)要注重培养推行“三项制度”的典型,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报送推行“三项制度”方面的典型单位、典型做法、典型案例。
各县(区)要于2019年8月20日前制定本单位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联 系 人 师连军 张利芬
联系电话 8185955
邮 箱 pynyf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