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法治机关建设,增强农业农村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濮阳市农业局重大决策事项听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决策听证,是指与农业农村工作有关的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市农业局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农业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外,以下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一)涉及全市农业工作发展的长远规划及农业改革方案;
(二)重要农业政策的制定;
(三)涉及群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四)其他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听证,应当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七条 市农业局对拟作出重大事项决策提出听证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后组织实施。组织听证的机关为该听证事项的听证机关。听证机关由市农业局担任,也可以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承担或指定。
第八条 组织听证会的费用由市农业局承担。
第九条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人、公众陈述人、听证监察人、旁听人:
(一)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一名,邀请省农业厅法制机构人员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
(二)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三)听证人是代表市农业局进行听证的人员,由市农业局指定。听证人人数不得少于3人;
(四)公众陈述人是代表社会公众参加听证并作相关陈述的人员,含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公众陈述人由听证机关按照听证事项内容和有关规定确定。每次听证会的公众陈述人一般不超过20人;
(五)听证监察人由监察机关委派;
(六)公民可以按照听证机关的规定参加旁听。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确定参加听证的组成人员;
(三)签发听证通知书;
(四)主持听证会;
(五)决定是否中止、终结或延期听证;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签署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八)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局提出听证情况及有关建议。
第十二条 听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重大事项方案及有关材料,并对该方案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听证会并接受公众陈述人的质询;
(三)听取公众陈述人的合理建议,对所听证的重大事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公众陈述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参加听证并获取重大事项方案的相关材料;
(二)对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公众陈述人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
公众陈述人不按时参加听证、缺席听证或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第十五条 听证监察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听证会的组织、程序进行监察;
(二)对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组织听证会的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方案及相关内容;
(二)公众陈述人的选择范围和条件;
(三)公众陈述人的参加方式;
(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众陈述人一般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在举行听证会10日前向听证机关报名,由听证机关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报名者报名时应当向听证机关提供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将听证事项相关材料和听证通知送达公众陈述人。公众陈述人因故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日前告知听证机关。
第十九条 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规则;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及有关参加人员名单;
(三)市农业局通报拟定方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及其他有关情况,回答公众陈述人及有关人员的询问;
(四)公众陈述人提出意见,进行陈述。
第二十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主要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听证的重大事项;
(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五)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六)听证人提供的重大事项拟定方案、理由;
(七)公众陈述人的姓名、职务及陈述意见;
(八)参加听证人员签名或盖章,公众陈述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事由;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及时草拟听证报告,经听证主持人签署后,报市农业局。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二)公众陈述人的主要意见、理由;
(三)对听证有关意见的分析和相关建议;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五)附听证笔录。
第二十二条 公众陈述人多数不同意听证的重大事项方案或对方案有较大分歧时,听证主持人应当协调听证人调整方案,必要时再次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农业局进行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发现市农业局不履行重大事项听证制度,可依法向监察机关投诉。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应当对听证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听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或拒绝在听证会上陈述的;
(二)听证人在听证会上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
第二十六条 听证报告相关文本及最后形成的决策内容由市农业局通过报纸、政府或农业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