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法制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行使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依据和事项。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主体资格公示
第四条 农业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成立、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
其他未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部门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称为执法主体。
第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二)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经过专业法律培训或执法资格培训;
(四)按规定取得农业部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建立农业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农业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向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有关审查登记手续,并报省农业厅法规处备案。
凡未经农业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登记,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视为无效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部门要严格委托执法,确因工作需要委托执法的,委托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受委托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一定的执法资格;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农业部门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向当事人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行。
第三章 执法政务公示
第九条 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向社会公示执法依据、职能范围、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公示以上事项,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单位和人员不得因此对当事人进行刁难或加重处罚。
第十条 农业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有关农业法律;
(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农业法规;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农业法规;
(四)州人大颁布的有关农业的地方性自治法规;
(五)国家部委办、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农业行政规章。
第十一条 农业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职能,向社会公示管理农技、种子、肥料、农药、植检测报、环保、蔬菜、农村能源等项职能范围,以便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农业执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农技推广、种子管理、农药管理、肥料质量监测、植物检疫、病虫测报、农业环境保护、蔬菜基地建设和农村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农业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将执法程序予以公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对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农业执法中的问题,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终结后,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章 文明服务公示
第十六条 农业执法实行挂牌上岗制,执法人员一律佩戴农业部制发的执法证挂件上岗。
第十七条 推广文明服务基本用语,规范执法人员的言行,做到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公示
第十八条 农业部门应向社会公示法律责任的内容,对农业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农业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其执法违示责任:
(一)违反第五、六、八条规定,无证上岗执法或未公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无委托单位书面委托或受委托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上岗执法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公示执法依据或执法依据不足的;
(四)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超越职能范围执法的;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公示执法内容,违反规定办理公务的;
(六)违反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执法,工作出现差错的;
(七)违反第十七条规定,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群众举报的其他违示行为。
第二十条 对农业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行政处理。责令违示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公开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原岗、待岗;
(二)经济处罚。对违示者及主管领导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三)行政处分。即违示者行为的情节轻重,影响恶劣的,按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职务的处分。
(四)刑事责任。违示者的行为违反党纪或触犯刑律的,予以党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门设立执法公示监督检查机构,并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违示行为进行举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