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农字〔2019〕144号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农村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政法〔2019〕14号)和《濮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濮发政办〔2019〕12号)文件要求,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为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做到执法留痕,同时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特印发《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希遵照执行。
附件:1.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2.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2019年6月26日
附件1: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人员正确合理使用执法记录仪,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维护当事人及农业农村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减少涉法信访、投诉,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监督,结合我局农业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各科室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五条 农业农村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开展各种农业农村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各种农业农村行政强制行为。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四)对查封、扣押、取缔、组织听证程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处置敏感和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六)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同时对现场湛验、告知、陈述、申辩、执行等环节均要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八)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
第八条 各科室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各科室指定人员归档保存。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农业农村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十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纪委、司法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上级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对违反以上制度,造成视听资料遗失或不按规定进行执法记录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重大失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2:
濮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事项 | 执法环节 | 执法场所 | 记录人员 | 记录方式 | 记录内容 | 记录 标识 要求 | 备注 |
1 | 违法信息 来源 | 电话举报 | 市局动监所执法队 | 执法人员 | 录音 | 对通过举报电话进行举报的电话全程录音 | 及时对录音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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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调查取证 | 调查笔录 | 调查现场 | 执法检查组 | 拍照或录音录像 | 记录当事人或在场有关人员不配合调查笔录审核及签字的过程及结果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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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查取证 | 提供资料 | 调查现场 | 执法检查组 | 拍照或录音录像 | 记录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配合或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过程及结果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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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调查取证 |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调查或听证等方式取证时 | 调查现场 | 执法检查组 | 拍照或录音录像 | 记录取证主要过程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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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调查取证 | 证据保全 | 调查现场 | 执法检查组 | 拍照或录音录像 | 根据需要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记录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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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调查取证 | 统计数据与实体核查取证 | 实体现场 | 执法检查组 | 拍照或录音录像 | 记录支撑统计数据的主要实物、实体、施工安装进度、设备、生产线等证据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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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审查决定 | 专家论证 | 市局动监所执法队 | 执法人员 | 录音录像 | 记录论证全过程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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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审查决定 | 集体讨论决定 | 市局动监所执法队 | 执法人员 | 录音录像 | 必要时记录讨论决定全过程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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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决定执行 | 适用简易程序的 | 执法场所 | 执法检查人员 | 录音录像 |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度执法行为,记录决定执行过程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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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决定送达与执行 | 留置送达 | 送达地点 | 送达人员 | 拍照或录音录像 | 记录送达时的过程和现场状况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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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决定送达与执行 | 公告送达 | 市局法规科 | 执法人员 | 截屏、截图、拍照或录像 | 记录公告送达方式和载体及公告版面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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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决定执行 | 责令改正 | 核查地点 | 核查人员 | 电脑截屏、截图、拍照或录像 | 记录按决定执行的改正情况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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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决定执行 | 约谈 | 市局动监所执法队 | 执法人员 | 录音录像 | 必要时记录约谈过程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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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决定执行 | 逾期催告后当事人陈述、申辩 | 陈述、申辩地点 | 执法人员 | 录音录像 | 记录全过程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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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决定执行 | 强制执行 | 执行地点 | 执法人员 | 拍照或录音录像 | 记录执行过程及结果的重要环节 | 及时对音像记录按“案件名称+八位日期+两位数序号+专业+记录内容”的标准格式做好名称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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